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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解读亮点二:赋予消费者反悔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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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功夫:2022-03-21

【法条】

新《消法》第25条第1款、第2款划定:经营者选取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注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之表:(一)消费者定作的;(二)鲜活易腐的;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推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除前款所列商品表,其他凭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采办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合用无理由退货。

【案例】

“双十一”购物节时,王幼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,格局新鲜,价值也很便宜,王幼姐绝不犹豫点击了采办,并支付了货款。收到货后,王幼姐感触这双高跟鞋固然新鲜,但色彩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,因而便联系上网店店东,要求退货,并愿意承担交往的运费,但遭到店东的回绝。

【解读】

近几年,网络等非门店(远程)购物方式逐步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。远程购物的“非现场性”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合称,由于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,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,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逢损失。新《消法》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,旨在推进买卖双方的平等职位。凭据新《消法》,上述案例,王幼姐有官僚求退货。

【提醒】

反悔权仅合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,消费者直接到商店采办的物品,不合用该条划定。另表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,且凭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在此列。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该当无缺,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;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有约定的,按其约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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