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解读亮点一:尝试举证责任颠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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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功夫:2022-03-18
【法条】
新《消法》第23条第3款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推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璜装建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产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
【案例】
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采办了一台迷你幼冰箱,可使用两个月后,幼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缝。张先生拿着发乒匾到商场,但商场以为幼冰箱系张先生报答败坏,不赞成助张先生免费建理。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,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幼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。
【解读】
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是我国〖事诉讼法》划定的通常证据规定。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,但由于不把握有关技术等信息,消费者举证往往极度难题。这次《消法》批改,将消费者“拿证据维权”转换为经营者“自证清白”,尝试举证责任颠倒,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。凭据新《消法》,上述案例中,冰箱有无质量问题,应由商家来举证。
【提醒】
该规定仅合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璜装建等服务,且仅限于采办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,超过六个月后,不再合用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