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读系列-第三章 食品出产经营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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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通常划定
第三十三条 食品出产经营该当切合食品安全尺度,并切合下列要求:
(一)拥有与出产经营的食品种类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维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传染源维持划定的距离;
(二)拥有与出产经营的食品种类、数量相适应的出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透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置废水、存放垃圾和拔除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(三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造度;
(四)拥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预防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制品交叉传染,预防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(五)餐具、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,使用前该当洗净、消毒,炊具、用具用后该当洗净,维持清洁;
(六)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该当安全、无害,维持清洁,预防食品传染,并切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起贮存、运输;
(七)直接入口的食品该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包装资料、餐具、饮具和容器;
(八)食品出产经营人员该当维持幼我卫生,出产经营食品时,该当将手洗净,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等;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,该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容器、售货工具和设备;
(九)用水该当切合国度划定的生涯饮用水卫生尺度;
(十)使用的洗涤剂、消毒剂该当对人体安全、无害;
(十一)司法、律例划定的其他要求。
非食品出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、运输和装卸的,该当切合前款第六项的划定。




